礦用絞車型號分類飛輪的輪緣須高于繩槽中的鋼絲繩
- 發布時間: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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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絞車型號分類安全規定:
1.礦用絞車型號分類的滾筒,平衡輪,主輪和導向輪的小直徑與鋼絲繩的直徑之比不小于60。
2.允許將兩層鋼絲繩纏繞在專用于起吊物料的起吊裝置的卷盤上。
3.如果在滾筒上纏繞了兩層或更多層鋼絲繩,則須滿足以下要求:
(1)滾筒的邊緣應高于鋼絲繩的外層,其高度差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5倍;
(2)滾筒上須有帶螺旋槽的木襯;
(3)應特別注意檢查鋼絲繩從下層到上層的上部的部分(對應于繩環的四分之一的長度),并計算斷線的數量, 鋼絲繩的位置每季度轉四分之一圈。
4.當鋼絲繩頭牢牢固定在滾筒內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將鋼絲繩固定在滾筒上的裝置不得固定在滾筒軸上;
(2)滾筒上的繩眼不允許有尖銳的邊緣和毛刺,彎頭也不能形成銳角以防止繩子變形。
(3)滾筒上須保持三匝鋼絲繩以形成摩擦環,以減小鋼絲繩和滾筒之間的張力。
礦用絞車型號分類用于定期測試等的備用鋼絲繩可以保留在感光鼓中或纏繞在感光鼓上。
5.飛輪的輪緣須高于繩槽中的鋼絲繩,并且高度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 對于有襯墊的車輪,須將其墊緊固定。 當墊磨損到鋼絲繩的深度時,或者鋼絲繩的直徑在側面的一半時,應立即進行更換。
6.用礦車在傾斜礦井中提升物料時,如果傾斜井的長度大于300m,則提升容器的速度應大于5m / s。
7.礦用絞車的機電控制系統應具有以下保護和電氣鎖定裝置:
(1)設置超速保護裝置,當舉升速度超過規定速度的15%時,停止起重制動器并實現安全制動;
(2)設置防傾覆裝置,該裝置安裝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 當起重容器或配重超出正常的卸貨位置(轎廂在車輛內外)時,制動器將停止并實施安全系統。 移動。 防傾翻保護裝置還應配備一個互鎖裝置,該互鎖裝置不再可以在繞線方向上連接到電源;
(3)設置主驅動電機的短路和保護裝置,確保及時安全制動;
(4)設置過電流無電保護裝置,當提升機過載或電源中斷時,提升機制動器停止。